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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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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78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7-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公开制度

民权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民权县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镇、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信息责任单位)。

各有关单位需要在县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包括工作动态、政务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开设的栏目,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县政府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七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八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对拟公开信息(工作动态、政务信息、公示公告)填写《民权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审核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各信息责任单位的内设机构拟公开信息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指定专人统一报送。

第九条 县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办法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调查研究等,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县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县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

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拟公开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填写《民权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审核表》,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发布,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拟公开的信息,由各乡(镇)党政办审核把关,填写《民权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审核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发布,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县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条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一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目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县政府网站的信息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管理,县政府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县政府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十六条 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七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和检察院需在县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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