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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4-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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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权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政〔2023〕4 号

民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民权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民权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民权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防范和化解消防安 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办法中所称的“党政同责”是指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坚持党委和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共同负责坚持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属地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本办法中所称的“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分管 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 责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消防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二章    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开展火灾隐患排 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专篇)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 查、消防宣传、隐患查改、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等职能。

(六)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设立消防安全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开展消防安全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筑和居民住宅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八)利用广播站、宣传车、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开展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负担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内设所、办、中心等股室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参照县级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楼院组长组织建立村(居)民防火公约细化消防安全岗位管理职责。

(二)对本区域内的居民楼院和相关单位、场所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落实人员 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各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制度开展防护巡查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扑救初起火灾。

(四)结合区域火灾警情交通和水源、建筑及单位、人员等变动情况火灾隐患发现和整改等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确定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

(五)定期开展群众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利用社区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利用户外电视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利用广播系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 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七)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四)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按程序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防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基层网格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统筹安排辖区消防工作。

(二)了解掌握网格内单位、场所、村(居)民楼院、村组 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问题移交、跟踪督改、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

(三)建立网格内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定期组织区域联防组织成员日常消防巡查和灭火救援拉动演练。

(四)落实网格人员配置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 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炮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矿商贸(不含煤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本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

(五)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液化气经营场所和建筑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消防 监督管理。

(四)因消防安全问题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政府依法决定。

(五)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安全检查、灭火救援有关的建设工程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调查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统筹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加强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

(四)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或消防救援机构转交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 行车等质量违法行为。

(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消防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县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县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校办企业、技工院校、校外 托班机构、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体育、学科类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体育类场馆消防安全管理。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火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加强对救灾物资储备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托育机构、月子中心、医疗美容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积极保障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商务部门负责非星级宾馆、商场、超市、桑拿洗浴、餐饮场所、家电维修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加油站、摄影场馆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新能源汽车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汽车修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在客运车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消防工作。

(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互联网上 网服务场所及密室逃脱、剧本杀、酒吧、KTV 等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消防安全条件;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七)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集中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八)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推动燃气用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依法查处燃气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政策性粮 食经营单位和救灾物资储备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邮政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 末端网点、驿站的消防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渔业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畜牧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畜牧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三)财政部门应当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十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十六)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消防领域建立研发平台在职责范围内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十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九)供水、通信等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十)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拆除或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城镇违法建(构)筑物对违反法律、法规架设的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架空电力设施进行排查整治予以清理;负责督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劳动密集型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十二)人防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场所、军休所、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水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水务行业消防工作督 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 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

(二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和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所需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适当比例安全费用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八)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风险。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 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六)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预案整体演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负有交接义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 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完好状况及时将查验结果书面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 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四)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每月进行一次公共消火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等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检验、维护保养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七)及时清理在公共区域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止在住宅内、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八)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九)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 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十)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电动车 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提示、警示标志。

(十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负责检查、管理、维护。

(十三)在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标志。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负责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应当 履行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或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设置禁止占 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 办法等内容并纳入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对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一般以上火 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根据需要有权封闭火灾现场向火灾知情人询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固定容器或其他原因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

(三)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生产安全事故等引起的火灾。

(四)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

第六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履行职责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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