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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6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养老服务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民政局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民政局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的实施意见》(豫财综〔201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商丘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提高思想认识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事关百姓福祉,各县区财政、民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分工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学习,积极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二、加强规划管理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严格按照豫财综〔2019〕58号文件要求,编制本地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规划(2019-2022年),并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于2020年4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严格按照豫财综〔2019〕58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财力情况,调整支出结构,统筹上级补助、彩票公益金、 一般公共预算等各项财政资金,制定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机构运营、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应用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政策,并于4月底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三、财政支持政策

(一)各县区要将养老服务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

(二)认真落实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市对区适当补助;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分3年到位),租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分5年到位)。床位运营补贴: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进行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市对区适当补助。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的合法单位,可以凭当年参保缴费单向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按基本参保标准(即每年每床100元)予以补贴,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含省级)表彰奖 励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政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同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 规模和运营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每年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付。具体要求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商政办〔2018〕45号)执行。

(三)支持拓宽金融投融资渠道。各县区要探索建立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基金。鼓励以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贷款贴息等模式,撬动更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民政局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6日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民  政  厅      文 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财综〔2019〕58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相关精神和《“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8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财政支持全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

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完善财政支持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保障适度、积极稳妥可持续的要求,科学合理选择财政支持的基本养老设施和服务项目,从老年人急需的助餐、文娱等项目逐渐向助浴、助行等多个项目扩展,从高龄老人逐渐向低龄老人覆盖,从托底性保障向普适性保障延伸。既加大保障力度,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不吊高胃口,不过度承诺,确保养老服务水平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稳步提升。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改革服务运营机制,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到2022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镇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 财政引导,撬动多元投入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导向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形成多元投入机制,支持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健全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二) 统筹使用,发挥资金合力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合力支持、各记其功、考核方便”要求,统筹可用于养老服务各类财政资金,形成资金合力,着力解决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瓶颈。

(三) 明确重点,做到精准支持

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保障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聚焦城镇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关键领域、重要内容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入,精准发力,增强资金投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 创新方法,丰富政策手段

根据城镇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内容和特点,在财政资金投入上探索多种有效方式,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断丰富政策内容,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三、支持政策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涉及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持、精神文化生活、社会参与、投入保障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通过统筹各类财政资金,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短板弱项,研究明确支持内容和标准,给予重点支持。

(一)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为支持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激发社会领域投资养老服务活力,从2019年到2022年,省级财政统筹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资金,根据省政府规定的已建成城镇居民住宅区每百户 20 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 1000 元的省级补助标准,按照“先建后补、按年结算、四年统算、鼓励先进、超期不补”办法补助市县。各地要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新建、改造、购置社区公共养老服务场所及消防设施设备等项目,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二) 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

为有效破解当前我省城镇社区养老机构床位供需矛盾,更好地满足社会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老人离家不离社区的养老需求,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情况和服务对象数量,优化社区养老设施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康复保健等服务。从2019 年到2022年,省级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彩票公益金、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省民政厅部门留用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根据各地城镇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床位需求量(结合所辖范围内75周岁以上老年人总量的 7%测算得出)和每张床位3000元的省级补助标准,按照“先建后补、按年结算、四年统算、鼓励先进、超期不补”办法补助市县。各地要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新建、改造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发展,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三) 支持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应用平台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建设集成各类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的网络平台,重点推广“居家远程监护、亲情关怀、健康管理、互联网十生活照护”等智能化养老应用及服务,推动企业和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将智慧养老应用、智能产品和老年人实际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有效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效率水平。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要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列入支持范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四)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为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履行政府财政对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保障责任,市县财政可以统筹本级返还彩票公益金,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展。

1. 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2. 按城市社区养老机构75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数量与公益岗位100:1的标准提供政府公益岗位支持,并按当地政府明确的公益岗位工资标准发放补贴。

3. 对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 对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城镇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5.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6.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综 [2018] 60 号)要求购买养老服务,可将财政补助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拨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代金券等形式发给服务对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

7.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做好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养老设施开展经营活动,充分高效利用养老设施资源,弥补养老机构运营缺口,解决微利性运营困难,减轻成本负担。

8. 落实城乡特困人员补贴政策,对城乡养老机构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9.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镇社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       

(五)拓展养老服务融资渠道

1.积极拓展养老机构融资渠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本省养老服务品牌。对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申请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由省级财政运用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对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50万元补助;对于申请在境外上市融资的,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对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2.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省级财政运用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拓宽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

4.为解决养老服务产业投入大、融资难、利润回报少、回报周期长等问题,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制定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激励有效信贷投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运营,支持本地养老服务业发展。

(六) 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税费优惠政策对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如下税费优惠政策:

1.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从2019年6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对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 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对用于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城镇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对于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条件的,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

4. 企业或个人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支出,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 对非营利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上述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进机制

各级财政、民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民政部门是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牵头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就业创业方面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相关保险制度,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地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设面积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目标,将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机制,落实街道 (办事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

(二)加强规划管理

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规划(2019-2022 年),并根据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建设规划要明确分阶段目标,明细管理。年度实施计划要在本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进行认真筛选、整理的基础上,按项目类别、项目位置、资金来源主管部门、经营主体等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各地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并作为省级资金分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制定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机构运营、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应用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政策,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三) 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省财政厅将依托收支在线监控平台,通过“制度十技术”手段,建设养老服务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资金从分配到拨付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实现资金全过程可记录、可追溯、可监控。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严格绩效管理

各地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构建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及加强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市县民政、人社等部门要组织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级民政、人社等部门做好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省级财政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 强化激励约束

在建设规划期内,省级财政按照“鼓励先进、先建后补”的原则,根据已建成城镇居民住宅区每百户20平方米的建设面积标准和补助标准、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床位数和补助标准以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购置进度等因素,分配下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发展年度补助资金。各市县要努力加快支出进度,确保当年补助资金支出任务按时完成。2023 年省级财政对市县统一清算,未完成部分不再予以补助,对按建设进度和省定目标任务计算的超拨资金予以收回,对项目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市县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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