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救灾>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1-2024-000000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3-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救灾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77号)第十四条规定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