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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7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28

 

当事人: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947428                 

法定代表人秦兴华

当事人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61,经营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普通货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等业务,经营品牌为“安能”,其网站网址是www.ane56.com,系入驻淘宝网、京东商城电子商务平台并提供物流服务的经营者。

现已查明:20195月19日至2020210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入驻电子商务平台,为平台内网店经营者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便利条件,将尚未使用、没有绑定发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的安能物流“空包”单号通过一定渠道向外提供,有4926个单号被我局查处的“空包”网站1.6元/单至2.0元/单不等的价格售出。获得上述单号的平台内网店经营者将这些安能物流“空包”单号录入自己的网店卖家后台,完成电子商务平台设定的快件“发货”操作。

当事人通过人为操作,将“空包”单号购买者上传的快件收件人和发件人信息录入本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模拟实际快递业务中揽件、中转和派件等环节的实际揽投行为,虚构生成可被电子商务平台识别、认可并可供查询的物流跟踪信息。

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帮助网店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完成虚假的网络商品交易,实现其通过虚假交易、虚构销量、虚假宣传进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目的。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相关电子数据《关于对相关网站备案情况的复函》;《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函[2019]第109号信息的回复》及随函提供的电子数据网站数据提取分析报告及所附电子数据从违法“空包”网站导出的数据库文件等电子数据;对违法“空包”网站开办者本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查询“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录屏电子数据

证明案件来源于本局查处的“空包”网站案,网站安能物流”www.ane56.com主办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涉案的“空包”快递单号的数量、价格、时间跨度等事实。

证据组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对被授权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电商平台中对“安能物流”介绍的录屏电子数据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当事人系入驻电商平台并提供物流服务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内网店卖家后台显示的“安能物流”物流跟踪信息源自当事人等事实。

证据组三:通过涉案“空包”网站调查取证的录屏电子数据;本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电商平台开办者提交的《关于市监限字2021016的回复函》及随函附电子数据《快递单号交易数据.xlsx》;对网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及由其签字确认的对文件“购买使用的空包单号.zip”的说明》、《对文件“网店交易截图.zip”的说明》及所附电子证据“购买使用的空包单号.zip”网店交易截图.zip

证明当事人通过提供“空包”单号并虚构物流跟踪信息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2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民市监听告[20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了《关于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一案得说明》陈述文件,本局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提供本公司“空包”单号,模拟真实发货操作过程在其管理信息系统中虚构物流跟踪信息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虚假宣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国家着力构建诚信社会、大力倡导诚信经营、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态势下,当事人作为国内快递物流行业知名企业,本应履行社会责任,做诚信经营的表率,却背道而驰故意违法,从事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不但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危害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一百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民权支行民权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8200561014210006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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