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75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1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意见征集 |
【已结束】民权县商务局关于《民权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老字号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县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权老字号传承发展,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年〕12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丘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23年〕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县商务局牵头起草了《民权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民权县商务局(邮政编码4768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mqsw12312@126.com。
三、联系人及电话:朱兴杰 0370-8502838 13781521006。
附件:1.《民权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民权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民权县商务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1:
《民权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说明
(一)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的需要。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老字号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弘扬传统文化,拓展品牌价值,发挥其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的积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认真落实省商务厅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商务部门认定市(县)级老字号,并对本地区的老字号给予支持”,结合我县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实际出发,开展民权老字号认定工作。
(三)落实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丘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23年〕50号)文件精神,开展老字号认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由县商务局牵头,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对照《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年〕12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丘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23年〕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起草了《民权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初稿,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民权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内容:民权老字号认定时间、认定条件及所需提交的材料、认定步骤、评审程序及管理方法等内容。
附件2:
民权县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权老字号传承发展,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河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年〕12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丘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23年〕50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权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第三条 民权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民权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民权老字号认定相关工作。老字号认定工作为年度集中申报和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5-7月份(第一批民权老字号申报以通知时间为准)。
第四条 在民权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民权老字号认定。
第五条 民权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30年以上(含),连续经营不少于20年,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的法人企业;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申请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违法行为经营人和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条 申请民权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第七条 民权老字号认定具体步骤:
(一)发布公告:民权县商务局发布开展民权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二)提出申请:申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材料核实:民权县商务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的材料进行调查与核实;
(四)专家审查:民权县商务局组织人员(专家学者、行业知名人士、县直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等人员组成)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拟认定民权老字号名录;
(五)社会公示:拟认定民权老字号名录通过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民权县商务局提出异议;
(六)异议复核:申报企业对公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民权县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5天内作出。如存在较大争议,民权县商务局可召开听证会;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民权老字号的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民权县商务局作出决定,认定为民权老字号。
第八条 民权老字号企业因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或股权变更、注册商标转让、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县商务局报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县商务局审查无误后,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民权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 经县商务局审核后,将其移出民权老字号名录,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当老字号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或商标许可授权停止的,将自动被移出老字号名录。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民权老字号认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权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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