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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21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民权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民权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性,严把审核关口,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22年11月2日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民权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实施单位及公众更好理解该《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意义和背景

合法性审查制度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今年已完成合法性审查111件,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59件、政府合同44件,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但在审查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单位思想上不重视、不了解审查范围、送审材料不规范、沟通衔接不顺畅等现象,造成审查效率低下。规范送审材料和程序,确定送审时间已成为急需。

二、《办法》制定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3.《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第210号令);

4.《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9号令)。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送审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与考核、附则等七章。从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等方面入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全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有效解决“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

(一)明确审查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审查事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及政府合同等三类事项,并在第二款对审查事项做了排除性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事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鉴定等专门性意见,宏观调控决策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确定审查主体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县司法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审查、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考核等工作。其中,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审查程序

一是明确送审材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分别列举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须向司法提供的材料。

二是明确审查内容。第三章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其中第十七条列举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8项审查内容。第二十条列举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5项审查内容。第二十三条列举了政府合同的12项审查内容。

三是确定审查方式。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质量和效率。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5种方式。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委托审查等方式。

四是明确审查期限。合法性审查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审查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因此,在注重审查效率的前提下,须保障审查所需的必要时间。结合审查实践,第二十条规定,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确需紧急审查的,起草单位应当就紧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由县司法合理确定审查时间。

(四)明确审查职责

起草单位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审查事项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司法行政部分申请复核,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司法书面反馈理由和依据,并在提请县政府集体审议时予以详细说明。

(五)强化审核责任

《办法》第五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相关审查责任。各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起草单位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法性审查意见与事实不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起草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或未按时进行备案审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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