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1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民权县城管局行政征收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商丘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商政﹝2012﹞31号) 民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民权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民发改〔2019〕167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 受理责任:公示收费标准,告知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申报材料,根据收费标准确定缴款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法律规定督促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征收 | 占用城市绿地、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补偿费 | 豫价市〔1989〕191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商发改价调〔2014〕1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 受理责任:公示收费标准,告知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申报材料,根据收费标准确定缴款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法律规定督促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征收 | 建筑垃圾处置费 | 《商丘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商政﹝2012﹞31号) 民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民权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民发改〔2019〕167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 受理责任:公示收费标准,告知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申报材料,根据收费标准确定缴款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法律规定督促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行政征收 | 挖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催告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标注明确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催告程序,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
5 | 行政征收 |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挖掘修复费 |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建城〔2005〕76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办结: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