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2024-00000324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11-2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共文化服务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文广电)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民权县开心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421M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田**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路西段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1月16日09时51分至,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孙**(1613082****)、王**(1613082****)、金**(161308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民权县开心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2人),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民文广电)文综检(勘)字〔2024〕C-00094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5.2项,(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发现有 5 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民权县开心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民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