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160000053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0-1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意见征集 |
【已结束】民权县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意见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要求,根据《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及2023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商丘市人民政府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中关于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我局组织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召开座谈会,确定了我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目录和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恳请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6日前反馈至民权县司法局。
联系人:许海峰,电话:0370-3027521,邮箱:mqfzzf@126.com。
民权县司法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关于《关于征求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民权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的征求意见稿
附件3:关于《民权县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的征求意见稿
附件1:
《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优化调整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决策部署,落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推动赋权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精准,2025年7月25日制定并印发了《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乡镇(街道)赋权事项进行了系统性优化调整,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事项,编制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为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商丘市司法局于8月14日对各县市区发文征求赋权事项的意见,因各县市区反馈意见不一致,9月30日再次发文明确由各县市区自行优化调整本地赋权事项。
二、确定优化调整赋权事项程序
商丘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确定由各县市区确定本辖区赋权事项后,司法局联合县委编办再次组织19个乡镇、街道办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及涉及执法权限下放的四个单位召开座谈会,聚焦行政处罚权下放的适用性、可行性,充分征求基层执法实际需求与部门意见建议,由各单位对省政府确定赋权事项指导目录涉及的34项逐项发表意见。具体意见及论证情况如下:
县委编办意见:省政府确定的指导目录中第20项“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该项处罚是今年全国履职清单梳理时中央编办明确建议收回事项。建议不要下放,对此意见予以了采纳。
县水利局意见:提出我县暂无符合标准的小型水库,认为原拟下放的第17项处罚事项缺乏适用场景,不适合赋予乡镇(街道)行使。对此意见予以了采纳。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指出拟下放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其执法权限本就属于乡镇现有职责范围,不存在“下放”范畴,无需纳入本次调整目录。
消防救援大队意见:建议扩大适用处罚关于商超建筑面积至1000平方米。考虑两街道执法力量与执法能力,未予采纳。
绿洲街道、南华街道意见:建议进一步缩小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区域范围,明确具体管辖边界,提升执法精准度。对此意见予以采纳,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延用了此次优化调整前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庄子镇意见:反映该镇辖区内无10层以上高楼,原拟下放的第32条、第33条、第34条(涉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事项)无实际适用场景,建议该三项处罚权不纳入本次下放目录。由于本次优化调整事项不再对乡镇和街道进行分别列明,故该意见未予采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县司法局和县委编办组织座谈时,虽然许多乡镇提出了的意见与建议,但是在书面征求意见时,乡镇、街道均未提出任何意见与建议。
县司法局对上述意见逐一组织专题论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内容,最终形成《民权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和《民权县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0月16日正式通过民权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30天内,没有单位和个人再提出不同意见,最终形成《民权县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审议稿)》。
三、赋权涉及领域、主要内容及消防赋权事项适用范围
(一)本次优化调整,我县共从省政府《指导目录》中选取31项行政处罚权,涵盖4大执法领域,具体分布如下:
交通运输领域(13项):重点聚焦乡道、村道保护管理,包括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等高频违法行为,明确了每项处罚的实施依据和行使范围,其中乡道相关处罚12项,村道相关处罚4项(部分事项交叉覆盖),精准对接农村公路管护需求。
水利领域(3项):针对农村供水安全突出问题,明确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直接装泵抽水、有毒有害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损坏农村供水工程标识等行为的处罚权,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提供执法支撑。
农业农村领域(2项):包括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露天焚烧秸秆两项行政处罚,贴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
消防救援领域(14项):涵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重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结合我县乡镇(街道)消防监管能力,继续延用了2023年赋权时涉及消防执法的范围,即明确5类适用场所,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
1、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多合一”场所、出租屋、沿街门店、营业性休闲场所、基层公共服务场所等7类常见场所;
3、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4、住宿床位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养老院、福利院;
5、单个生产车间员工30人以下的非易燃易爆品生产加工工厂、作坊。
该范围划定既聚焦基层消防监管薄弱环节,又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执法能力承载度,避免执法权限过大或监管缺位。
附件2:
《民权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的征求意见稿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 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 一项 |
乡道 |
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乡道 |
3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 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 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 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乡道 |
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 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 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 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 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乡道、村道 |
5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 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乡道 |
6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 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
乡道 |
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乡道 |
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 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 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5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乡道 |
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 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 款、第六十条第二项 |
乡道 |
10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行 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 项 | |
1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 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 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
12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 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行政 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 项 | |
13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 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 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14 |
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 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
15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 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 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 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 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
16 | 对移动、喷涂、覆盖、损坏 农村供水工程界桩、公告牌等 标识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五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
1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 |
18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 |
19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 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 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 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 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 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 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2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 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 项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3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 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 款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4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 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 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 二项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5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 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行 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6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7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 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 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 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 飘移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 七十一条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8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 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 的镜面材料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 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29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 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际明确行 使范围 |
30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 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 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 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 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 三项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31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 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 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 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 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32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 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 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 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第七项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 使范围 |
附件3:
《民权县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的征求意见稿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校外 培训机构、月子中心、托育机构、托班、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 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仓库、堆场等场所。
三、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单个生产车间员工30人以下的生产、加工非易燃易爆 品的工厂、作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