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2024-00001461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10-2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意见征集 |
【已结束】民权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关于妥善解决土地类 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民权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妥善解决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期限为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
二、公众可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mqbdcdjzx@163.com。
附件1:关于《关于妥善解决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关于妥善解决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1:
关于妥善解决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根据调取我县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显示多年来我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独院住宅、临街商业用地已办理划拨手续和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用地户共计约20000余户,绝大数群众为了旧房翻盖,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抵押等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性质,但是因过去土地管理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导致无法补交出让金改变土地性质。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导致不能依法开展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为切实解决群众房屋翻建、改建房屋的合理需求2024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别墅类、底层高档商品住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私搭乱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文件)明确指出了各地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标准和文件,制定出台办理相关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和国有土地出让金补缴登手续政策,及时疏导群众翻建、改建房屋的合理需求。
二、本次制定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别墅类、底层高档商品住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四大乱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解决范围:城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用作个人住宅和个人临街商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制定解决方法:由县不动产土地登记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签订土地协议出让合同,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三)规定土地出让金补交方式:
1.无法提供权属来源材料由属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按照2019年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
2.原以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相关土地来源,按照当年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载时期的划拨权益价)×70%×证载占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证载时间计算。
3.原以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相关土地来源,按照现行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载时期的划拨权益价)×70%×证载占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出让年限按照签订出让合同证载时间计算。
4.经法院拍卖、判决,按以划拨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缴纳相关税费,持缴款凭证、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附件2:
关于妥善解决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总体原则
1、人民至上,民生优先。强化为民服务意识,积极履责,主动担当,坚持用该不该办的价值判断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化解。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与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区分开来,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分次分批,率先处理量大面广以及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2、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全面摸清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充分考虑历史成因以及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用好用活各项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有效化解处置问题。
3、压茬推进,分类处置。坚持边排查边化解,对历史遗留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难易程度,分类分步化解处置。对疑难复杂问题实行“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定,加快解决进程。
4、依法依规,守住底线。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底线,合理确定化解处置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不得以登记代替审批,严格控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坚决避免“搭车办理”,严防将违法违规行为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名合法化。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年 月 日前城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用作个人住宅和个人临街商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补缴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
三、解决方法
在城区内城市规划,有合法权属来源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县不动产土地登记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签订土地协议出让合同,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一)意见实施前个人独院住宅、临街商业用地,申请人无法提供权属来源材料(土地证、房产证、单位分地、分房原始证明或协议书),且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认定后,经权属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属地办事处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认定),按照规划用途对应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二)原以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住宅用地,现土地使用人提供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公证书、遗嘱,由现土地使用人签订协议出让合同,按照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现土地使用人土地不动产登记。
(三)原国有划拨单位的非住宅用地,已处置给个人作为住宅用地的(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原单位或机构改革变更后的单位出具证明,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应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未进行登记转让的,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经权属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补缴相关税费后直接进行现土地使用人不动产土地登记登记,不再办理首次登记。
(五)城区内符合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经法院拍卖、判决,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以划拨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缴纳相关税费,持缴款凭证、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出让金补缴方式
(一)土地出让金补缴流程
城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由规划编研中心出具规划条件后,自然资源局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单,由申请人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分别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进行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二)土地出让金补缴计算标准及使用年限
城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依据规划用途,按照以下计算标准补缴土地金。
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为:按照现行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70%×证载占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住宅(原国有划拨单位处置的个人住宅除外)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为:(按照现行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载时期的划拨权益价)×70%×证载占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
个人住宅、临街门面自签订协议出让合同之日起,土地出让年期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以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证载时间计算。
五、土地类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及法律依据
(一)已列入棚户区、旧城区等改造或征收范围(已下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城中村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政府控制开发建设范围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意见解决的范围。
(二)已办理原划拨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因原登记材料的缺失而受到影响。
(三)政府已经有处理意见的不动产遗留问题,按照政府意见执行。
(四)关于契税的征缴工作。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标准征收土地、房屋转移需征缴的契税等相关税收。
(五)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办理。
六、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1.县政府成立县不动产土地登记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土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一事一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办理。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下设不动产登记组,负责受理、权属调查、勘测定界等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核组,负责规划认定并出具不动产登记所需规划条件(责任单位:县国土空间规划研编中心);税费征收组,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民权县税务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县城区内对无权属来源的土地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协助做好土地权属确认工作。
(二)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维稳定的高度,坚持“尊重历史、稳定连续、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细化简化程序,方便办事群众,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动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严格责任追究
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经集体研究决策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规范标准、简化程序、实施方法等配套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对于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胡作为、乱作为、不按研究意见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 年 月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