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豫应急〔2025〕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民权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烟花爆竹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民权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适用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是指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所称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奖励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举报线索得到及时核查、奖励资金规范发放。
第五条 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信息。负责举报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及相关情况透露或转交给被举报单位、人员。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受理渠道
第六条 举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制品的;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包括在房屋、仓库、厂房、居民楼、出租屋等场所违规储存的;
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或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提供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
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鼓励优先选择线上便捷渠道:
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及“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
民权县烟花爆竹举报受理热线:①公安局110;②民生热线12345;③民权县应急管理局0370-8573110;
信函举报:邮寄至民权县应急管理局(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三农大厦三楼)或民权县公安局(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江山大道16号),信封注明“烟花爆竹举报”;
其他法定举报渠道。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项和违法违规事实,并可附带照片、视频、音频、文字说明等有效证据材料。
举报人举报通过微信群或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清楚并在民权县区域内,有明确的交易信息或有群聊证据,必要时要协助行政机关定位配合取证。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单位,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章 核查处理
第九条 接收举报事项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并组织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转至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转办情况。
第十条 核查部门应当先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查,明确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再根据初步核查情况开展详细核查。核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处理报告,报告应包括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等内容,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情况复杂的核查事项,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核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包括核查情况、处理措施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等。举报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后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核查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举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一般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最低奖励1000元;
举报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行为,如非法大规模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或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周边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经核查属实的,最低奖励3000元;
具体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作出行政处罚但核查属实且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核查部门结合隐患危害程度、举报线索价值等综合研判,给予3000元至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举报受理前,有关部门已在查处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
举报受理前,相关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或具体违法事实,对某一类型隐患或违法行为进行大范围、无差别举报且无有效证据材料的;
举报人属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人员的;
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奖励奖金申请方式同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领取流程。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逾期未提供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
第十八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举报且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烟花爆竹隐患的,核查部门可合并处理,按单一举报事项标准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领取奖金的,由发放部门依法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豫应急〔2025〕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