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2583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1-0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民政办〔2023〕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月5日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1〕18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公布首批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的通知》(豫商建〔2022〕24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文件要求,结合民权县实际情况,制定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经商丘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河南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评审,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批准,以民权县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由民权县商务局牵头,民权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民权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公示
第五条 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民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七条 采取现场查看、材料审核等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八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向县商务局提请验收,由县商务局组织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民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按照省商务厅要求,将县域商业重点项目录入河南省商务厅要求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针对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四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商丘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调整的需先请示省主管部门,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主管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商丘市、河南省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河南省、商丘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期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本办法由民权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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