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新闻出版 |
民权县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二)法定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内出版物零售);
2、出版物零售申请表;
3、房屋产权证明(自主产权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产权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4、法人代表一寸照片1张;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出版物网络零售备案表(有网络经营范围的填写此表)。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内容(属于选项填写):
1.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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