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2025-0000022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8-1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民权县民政局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政策明白卡(2025年)
一、城乡低保政策
持有本县(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书等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委托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申请。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低于450元,目前人均月补助水平225元。(此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目前人均月补助水平325元(此标准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低保申请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并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保障资金
二、特困人员政策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一是集中供养;二是分散供养。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4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月585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45元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试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流程: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并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供养资金
三、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1、急难型:(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二)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民权县本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50元)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3900元)。(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临时救助申请流程
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调查、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四、特殊救助(基金救助)政策
(一)县财政部门筹措200万元启动资金,作为全县农村脱贫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为全县所有农村脱贫人口投保,并实行兜底救助,基本解决农村脱贫人口因病致贫问题。
(二)农村脱贫人口因大病就医,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补助之后,住院患者自费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进行分级救助。自费费用在1000-3000元,按照50%进行基金救助;自费费用3001-5000元,按照60%进行基金救助;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照70%进行基金救助。
(三)特殊救助(基金救助)申请流程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补助后,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结合,对医院就医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照基金救助标准,发放救助资金。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民权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民权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每人每月75元。
(三)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逐级审核:①乡镇初审。②县级残联复核。③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定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调查审核。
4、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
5、定期复核: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
六、孤儿救助政策
(一)孤儿认定条件
1、未满18周岁。2、父母双方死亡或均被宣告死亡的。3、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4、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二)审核审批程序
1、公安、民政、医疗机构出示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
2、**出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被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对暂时无法提供**失踪判决书的,由村委会出示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父母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内提供**宣告失踪判决书。
4、提供孤儿身份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各3份),孤儿近照3张,个人申请书、监护协议。
(三)补贴标准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机构 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
七、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政策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 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 (含 6 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 **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认定流程
申请、查验、确认、终止。
(三)保障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