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30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旅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文广电)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当事人: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421M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9月29日15时05分至2024年09月29日16时15分,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袁**(1613082****)、王*(1613082****)、王**(1613082****)、孙**(161308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负责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 负责人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负责人张**调查询问笔录1 份;
5. 现场检查拍摄照片5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裁量等级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民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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