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41142100013000000/202601200000005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1-2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关于《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优化调整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的决策部署,落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推动赋权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精准,2025年7月25日制定并印发了《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乡镇(街道)赋权事项进行了系统性优化调整,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事项,编制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为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商丘市司法局于8月14日对各县市区发文征求赋权事项的意见,因各县市区反馈意见不一致,9月30日再次发文明确由各县市区自行优化调整本地赋权事项。
二、确定优化调整赋权事项程序
商丘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确定由各县市区确定本辖区赋权事项后,司法局联合县委编办再次组织19个乡镇、街道办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及涉及执法权限下放的四个单位召开座谈会,聚焦行政处罚权下放的适用性、可行性,充分征求基层执法实际需求与部门意见建议,由各单位对省政府确定赋权事项指导目录涉及的34项逐项发表意见。具体意见及论证情况如下:
县委编办意见:省政府确定的指导目录中第20项“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该项处罚是今年全国履职清单梳理时中央编办明确建议收回事项。建议不要下放,对此意见予以了采纳。
县水利局意见:提出我县暂无符合标准的小型水库,认为原拟下放的第17项处罚事项缺乏适用场景,不适合赋予乡镇(街道)行使。对此意见予以了采纳。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指出拟下放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其执法权限本就属于乡镇现有职责范围,不存在“下放”范畴,无需纳入本次调整目录。
消防救援大队意见:建议扩大适用处罚关于商超建筑面积至1000平方米。考虑两街道执法力量与执法能力,未予采纳。
绿洲街道、南华街道意见:建议进一步缩小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区域范围,明确具体管辖边界,提升执法精准度。对此意见予以采纳,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延用了此次优化调整前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庄子镇意见:反映该镇辖区内无10层以上高楼,原拟下放的第32条、第33条、第34条(涉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事项)无实际适用场景,建议该三项处罚权不纳入本次下放目录。由于本次优化调整事项不再对乡镇和街道进行分别列明,故该意见未予采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县司法局和县委编办组织座谈时,虽然许多乡镇提出了的意见与建议,但是在书面征求意见时,乡镇、街道均未提出任何意见与建议。
县司法局对上述意见逐一组织专题论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内容,最终形成《民权县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和《民权县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0月16日正式通过民权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30天内,没有单位和个人再提出不同意见,最终形成《民权县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审议稿)》。
三、赋权涉及领域、主要内容及消防赋权事项适用范围
(一)本次优化调整,我县共从省政府《指导目录》中选取31项行政处罚权,涵盖4大执法领域,具体分布如下:
交通运输领域(13项):重点聚焦乡道、村道保护管理,包括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等高频违法行为,明确了每项处罚的实施依据和行使范围,其中乡道相关处罚12项,村道相关处罚4项(部分事项交叉覆盖),精准对接农村公路管护需求。
水利领域(3项):针对农村供水安全突出问题,明确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直接装泵抽水、有毒有害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损坏农村供水工程标识等行为的处罚权,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提供执法支撑。
农业农村领域(2项):包括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露天焚烧秸秆两项行政处罚,贴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
消防救援领域(14项):涵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重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结合我县乡镇(街道)消防监管能力,继续延用了2023年赋权时涉及消防执法的范围,即明确5类适用场所,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
1、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多合一”场所、出租屋、沿街门店、营业性休闲场所、基层公共服务场所等7类常见场所;
3、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4、住宿床位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养老院、福利院;
5、单个生产车间员工30人以下的非易燃易爆品生产加工工厂、作坊。
该范围划定既聚焦基层消防监管薄弱环节,又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执法能力承载度,避免执法权限过大或监管缺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