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21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民权县人民政府:
现将《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8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同时,成立了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22年8月12日召开全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6 日召开了全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随后,2022年10月12日,民权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于茜县长组织召开全县民权县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市场主体发展培育壮大推进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座谈会,全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电视电话会、全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县政府起草了《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民权县实际和所涉及到的19家单位的职能,形成了《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9月23日通过县政府印发给各单位进行意见征求。截至10月2日,涉及到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金融工作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人行民权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县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民权供电公司等19家单位修改意见已全部反馈并进行汇总,形成《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最终稿并报送市政府进行审阅。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加大创业援企支持力度、畅通融资渠道、加大个体工商户帮扶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等6大方面提出了24项举措,分别为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大力推行歇业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行社保费缓缴政策、多方减免房屋租金、降低水电气暖使用成本、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推广普惠小微贷款、推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加大融资帮扶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作用、落实首贷户培育内容、推行个体工商户智能登记、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个体工商户电商发展、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造“六最”营商环境、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推动疫情防控与企业生产双线嵌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预期效果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解决市场主体发展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着力做多增量、优化存量、壮大体量、提升质量,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保持市场主体平稳增长,确保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到2022年底全县市场主体规模达到61563户。
《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起草依据
1、《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草拟稿,“二、总体目标”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二条。
2、“三、具体措施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三、具体措施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
4、“三、具体措施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大力推行歇业备案制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
5、“三、具体措施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4.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
6、“三、具体措施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5.推行社保费缓缴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5项。
7、“三、具体措施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6.多方减免房屋租金。”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6项。
8、“三、具体措施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7.降低水电气暖使用成本。”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7项。
9、“三、具体措施 (三)加大创业援企支持力度 8.加大创业支持力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四款第12项。
10、“三、具体措施 (三)加大创业援企支持力度 9.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四款第13项。
11、“三、具体措施 (三)加大创业援企支持力度 1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四款第14项。
12、“三、具体措施 (四)畅通融资渠道 11.推广普惠小微贷款。”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五款第15项。
13、“三、具体措施 (四)畅通融资渠道 12.推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五款第16项。
14、“三、具体措施 (四)畅通融资渠道 13.加大融资帮扶力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五款第17项。
15、“三、具体措施 (四)畅通融资渠道 14.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作用。”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五款第18项。
16、“三、具体措施 (五)加大个体工商户帮扶力度
16.推行个体工商户智能登记。”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8项。
17、“三、具体措施 (五)加大个体工商户帮扶力度
17.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9项。
18、“三、具体措施 (五)加大个体工商户帮扶力度
18.扶持个体工商户电商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10项。
19、“三、具体措施 (五)加大个体工商户帮扶力度
19.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11项。
20、“三、具体措施 (六)优化营商环境 20.打造“六最”营商环境。”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六款第19项。
21、“三、具体措施 (六)优化营商环境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六款第20项。
22、“三、具体措施 (六)优化营商环境 22.优化投资审批流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六款第21项。
23、“三、具体措施 (六)优化营商环境 23.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六款第22项。
24、“三、具体措施 (六)优化营商环境 24.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六款第23项。
25、“三、具体措施 (六)优化营商环境 25.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三条第六款第24项。
26、“成立民权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71号)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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