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2025-0000026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5-2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 :关x,女,出生于19xx年x月
住 所:xx省xx市xx区
被 申 请 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邵xx,局长
住 所:xx省xx市xx县
申请人关x对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邮政编号:XA40.......13)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本机关于20xx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
申请人称:关x于20xx年x月x日向市场监管局书面邮寄了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投诉举报xx县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臭豆酱”),挂号信单号为:XA40.......13,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市场监管局于20xx年x月x日签收送达。然而至今市场监管局仍未告知关x关于投诉是否受理,关x不服,遂复议。
关x认为,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以及本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但至今并未告知关x关于投诉是否受理,不能证明市场监管局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xx年x月x日,市场监管局收到关x的投诉举报函,称20xx年xx月xx日购得被投诉举报人xx县xx有限公司经营的“臭豆酱”,产品载明“是日常生活佐餐之首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货款并赔偿1000元以及维权资料打印费、邮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1000元,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2、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收到关x的投诉举报后,市场监管局对关x的投诉予以受理,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处理,并于20xx年x月xx日对关x进行了书面回复,通过邮政特快快递送达予关x。经查询,关x于20xx年x月xx日11时15分本人签收。
经查,xx县xx有限公司是市场监管局辖区内的合法经营企业,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被投诉举报食品“云富记”臭豆酱,标签上印有“是日常生活佐餐之首选”字样。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对关x提出的举报奖励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关x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奖励。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月6日收到关x的投诉举报函,对投诉予以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处理,并于1月13日对关x进行了回复,告知关x投诉已受理、对举报不予立案、不予奖励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对关x的投诉,鉴于被投诉人认为关x的投诉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若投诉双方在20xx年x月xx日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终止调解。
关x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但至今并未告知关x关于投诉是否受理,不能证明市场监管局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市场监管局认为,市场监管局于20xx年x月x日收到关x的投诉举报函,x月x日,对关x进行书面回复,告知其投诉已受理,关x于x月x日签收了《投诉举报回复函》。回复函正文第十三行明确告知“收到你的投诉举报后,市场监管局对你的投诉已受理”,关x视而不见,错误地认为“至今并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关x对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处理其投诉举报未达到其个人目的不满,在市场监管局依法告知其投诉已受理、不予立案、不予奖励决定和依据后,捏造事实,以所谓未告知关x投诉是否受理为由,提出不当的行政复议,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消费和维权范畴。
申关x15.9元购买的食品“臭豆酱”,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关x亦未提供因食用被投诉举报食品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食用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仅因被投诉举报食品标签印有“是日常生活佐餐之首选”的标签问题,即提出依法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货款并赔偿1000元以及维权资料打印费、邮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1000元的要求,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超出了正常的维权范围,是牟利性恶意索赔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打击。关x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权利,过多占用行政资源。
综上,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关x的投诉举报后,依法依规进行了核实处理,依法作出了受理投诉、不予立案、不予奖励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合法、适当。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市场监管局收到关x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xx年x月x日,市场监管局通过邮政特快快递(邮政编号:138........21)向关x邮寄了《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告知关x其投诉已受理、举报不予立案、不予奖励的决定。20xx年x月xx日,关x本人签收了邮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接到关x的举报投诉后,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其投诉已受理、核查情况、举报不予立案情况、不予奖励情况,已履行其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关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