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5-0000002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一公开 |
民权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 不公、执法扰民、执法不严等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 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 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 省全面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50 号)、《商丘市全面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商 政办[2018]98号) 、《民权县全面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民政办[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
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以下统称各部门)采用“双
随机、 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是指局各部门对市场主体依 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 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一种监管方式。行政许可部门与执法部 门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体系,随机 抽查不代替日常监管,各抽查主体的日常监管仍按原定事权划分职
责执行。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或其他
许可的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及个人。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
定的, 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五条 “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应遵循随机、公正、规范、
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
公开。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交
通运输部门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的;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六)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行为的。
第二章抽查职责分工
第七条局政策法制股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局的“双随机、 一
公开”抽查工作。
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抽取、谁公开”的原则,在本部门职
责范围内实施“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局权力清 单和责任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
报局政策法制股汇总成全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核后向社会公
示。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监管权限的变化,需要对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的,各部门应当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
内提出调整意见,局政策法制股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报局政策法制股审核后形成全局市场主体名
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
第十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确定的检查项 目,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中确定实施“双随机”执法检 查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局政策法制股审核后形成全
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所属科室、
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内容。
如遇检查内容专业性较强,需由专业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也可将检测人员及行业内外专家列
入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因监管对象的变更、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等,需要 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的,各部门应当 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局政策法制股审
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机制,确
定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程序,并可邀请纪检
等部门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三章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各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市场主
体名单,按照监管清单检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各部门根据市县政府和省厅等上级部门检查要 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 风险点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 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对其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之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 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 划,既要保证必要的市场主体覆盖面,也要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
信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抽查频次。
第十五条各部门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实施随机抽查时,应当制
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时间、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要求等。
第十六条结合检查对象性质、重要性、代表性和工作实际, 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可
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等 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随机抽取替代的执法检查
人员。
第十七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
超过2次;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应当予以排除。
对投诉举报多、安全生产问题集中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八条随机抽查以实地检查为主,可结合书面检查、网络
监测等手段。
第十九条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 视频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 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 录。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部门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
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
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
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四章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每次“双随机”抽查结果应当在查处完毕 后10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互联网+监 管”系统由各部门负责录入,并做好相关内容的维护,及时录入抽
查方案、抽取名单、抽查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对于 两次或以上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黑名单。建立市场主 体信用档案、被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民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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