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除执行国家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外,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资金。以我县2010年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5倍为基数计算,服役期满2年的城镇退役义务兵补助标准提高到4.4万元,服役期满5年的一期士官、满8年的二期士官分别提高到5万元、5.6万元,满12年的三期士官、满16年的四期士官分别提高到6.2万元、6.8万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人分别增发1万元、5000元、3000元。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旨在调动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