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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民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不作为乱作为,执意要帮助(犯罪嫌疑人:王旭东)避重就轻逃避责任。
来信人 陈** 来信日期 2020-05-15
信件索引号 202000067
信件内容
民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不作为乱作为,执意要帮助(犯罪嫌疑人:王旭东)避重就轻逃避责任。
报案人:民权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民权县孙六镇
股东:陈碧云/郭上文      香港居民身份证:R339354(1)  
手机号码:13823195000
受案回执:职务侵占案:受案字(2018)13702号 查询编号:A41142102000
立案挪用告知书:编号:A4114210200002018115017   
报案前期发生:2017年王旭东就在汇豪公司办公室告诉其他股东说“王旭东认识某领导,让郭上文无法举报王旭东的违规犯罪行为”。其后王旭东有意透露及炫耀(保护伞:市局某领导)的关系有厉害,目的让我知难而退不要举报王旭东。
王旭东自己透露是通过民权县孙六镇某建材厂张某(商丘市局某领导是张某的干爹)连接的关系网络。
报案之后的阻碍困恼:
1:果然2018年初报案,最初民权县公安经侦拒不收报案材料,直到四个月后2018年6月份,是通过市政府大量投诉监督后,民权县经侦大队才肯接收郭上文举报王旭东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2:2018年6月份民权县经侦大队接收报案材料后,不侦办,不立案,长时间要求股东内部协调解决。多次在民权县经侦大队督促退回职务侵占与挪用的钱款,王旭东亲自签署了退款文件后公司内部及王旭东自己核算要退还五百万元以上资金,就不想履行退款协议。王旭东依仗其某领导帮忙掩盖犯罪事实,让民权县经侦大队不给处理,让股东无法申诉。
在2018年6月份到2019年10月份,民权县经侦大队做的最多的是帮助股东内部协调,让王旭东退还职务侵占与挪用犯罪所得,各股东都要求(王旭东与代兴全)交出存暱的帐册让股东算账或者做财务审计,但是王旭东与代兴全依仗这民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不给处理,经侦大队与犯罪嫌疑人合作弄虚作假糊弄股东。
在2019年5月份,经侦大队要求我出资3万元做审计前期费用,为了能够促进案件进程,我同意出资并在经侦大队签署出资3万元协议。但是在汇豪公司(会计:柴学敏)提交给经侦大队帐册,我发现经侦大队收到的票据不到汇豪公司财务票据的50%,当即我提出质疑,并要求葛队长强制要求提交(王旭东与代兴全)存暱的公司财务票据与合同。但在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后,葛队长就直接退还财务资料,不给安排做审计了。(短信联络)
2019年10月份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监督处罚后,案件跨越第三个年头,于2019年11月份立案。但立案只是形式,立案后不侦查与不办案。整个案件过程都是通过长时间多次投诉,在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被动才一点点推进案件。
有大量证据体现王旭东职务侵占而没有立案,我要求做行政复议及做公司的司法财务审计,所有能取得实质证据的司法程序,县公安局都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投诉到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请侦查监督,我要求检察院出具受案回执,但检察院也一样不给受理任何材料。
虽然河南公安厅督察及商丘市公安局督察已经立案监督,但实质作用不大,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官官相护或县公安局瞒天过海的事实存在,帮助犯罪分子某领导的幕后操作有关。
案件诉求:
民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用53.9万元王旭东签字材料立案挪用,其他几百万元实质职务侵占事实证据经侦当没看到,受害方要求申请职务侵占行政复议,及检察院依法受理侦查监督,公安机关应及时确定犯罪分子职务侵占罪名及强制追缴(王旭东与代兴全)存暱公司财务资料,并通过司法审计查获隐藏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维护国家法制公平公正,维护受害者基本权益。万分感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回复日期 2020-05-27
办理结果

20181015日,民权县汇豪公司股东郭上文我局报案称:20153月份以来,民权汇豪公司法人、董事长王旭私自在公司场地成立运营河南吉运野猪养殖有限公司搞养殖,手续去北京跑贷款(注:贷款没跑成、养殖公司已注销)等,职务侵占公司资金达100多万元。我局经侦大队接郭上文的反映情况后,办案民警前期做了认真查证,因此案是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告发的职务侵占案件,根据省厅通知和市局201963下发的《关于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民营企业股东之间职务侵占的案件如果立案要层层汇报市公安局拿出意见20191113日上午,经公安局领导汇报后,我局局长谭振起召集经侦大队、法制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后,决定对王旭东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

经依法查明:在2015年以来,民权县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王旭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开办河南吉运野猪养殖有限公司和利用该公司为汇豪公司项目跑项目贷款等过程中,以借款、报销费用等形式挪用公司资金,后经汇豪公司会计核算王旭东借款和报销费用为539543元,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直到201827日,公司股东内部商议才解决,该539543元款与民权汇豪公司欠王旭东的账相冲抵了。

此案立案后,经过侦办,在20191224日,王旭东投案自首到案,因王旭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领导和法制部门集体研究后,对犯罪嫌疑人王旭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为疫情原因,2019330日,我局将王旭东涉嫌挪用资金案起诉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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