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2024-00000369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力度,解决安全生产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全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三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配合、协作等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单一执法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各类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活动,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死角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跨行业或跨县(区)且特别严重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五)执法单位认为有必要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六)各级安委办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的。
第五条 联合执法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的原则,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执法方案,经有关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
涉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或跨行业、跨区域的,可由安委办直接或指令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应明确执法对象、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七条 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单位的工作,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工作。
第八条 对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各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理,不得重复处罚。对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移交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九条 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组织单位应及时对本次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整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并于10日内将书面报告报送安委办。
第十条 应急管理其他领域联合执法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