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41142100013000000/2026051300000012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5-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处罚】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人社监察罚决字〔2026〕第0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民权县摩歌歌厅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消防北路北段东侧 原经营者:单跃光 现经营者:李玲 实际控制人:潘乐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单位民权县摩歌歌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你单位存在拖欠王潇哲、王敬皓、段雪玲等8人工资71867.59元的违法情形。2025年7月4日,我单位向你单位下达了《民权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7月19日前将员工工资全额支付完毕。你单位逾期未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支付拖欠的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拒不执行《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民人社监令字(2025)第31号)。
违法的证据:1.本机关下达的《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民人社监令字(2025)第31号)及送达回证;
2.《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民检刑行意(2026)8号);
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民检刑不诉(2026)7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现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民权支行(账号:820056101421000677民权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13日
